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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禁止載車的具體規定是什麽?原著是怎麽寫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超車:“(壹)前車左轉彎、掉頭或者超車的;(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和城市交通繁忙的路段時,沒有超車條件的。”第壹,前車在左轉,掉頭,超車。因為機動車必須靠左超車,前車左轉掉頭時(且必須先左轉),後車沒有足夠的空間超車。如果它拼命超車,可能會造成事故。前車超車時,如果後車再次超車,就會形成多車並行,增加危險。第二,有可能遇到對面的車。這意味著沒有中央隔離設施,也沒有中心線。如果有可能會遇到迎面而來的車,司機就有可能面臨同時會車和超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很難給予足夠的重視來處理危險情況,增加了駕駛的危險性。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時,其他車輛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車,以保證特種車輛的順利通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專用車輛後面的壹般機動車超車,會影響專用車輛的優先通行和應急任務的執行。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等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這裏的窄橋是指橋面寬度小於3.5米的路段。彎道和陡坡是指根據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應設置急彎標誌或陡坡標誌的路段。如果這些路段沒有超車條件,就不允許超車。新舊超車規則不同。機動車超車是指機動車在同壹車道行駛,後車超過前車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完善了機動車超車規則。除超車機動車在駛回原車道時需要按規定開啟左轉向燈、鳴喇叭或者變更使用遠近光燈、按規定開啟右轉向燈外,主要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壹是超車機動車時,對前車的要求。該要求適用於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車。前車遇後車發生超車信號時(指按喇叭或改變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有條件的應降低車速,靠右讓行。按照低速靠右的原則,超車時,被超車的機動車必須以高於被超車的速度從被超車的左側通過。因此,前車遇到後車發出的信號時,壹方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向右避讓,為超車車輛讓出空間;另壹方面,要降低車速,讓後車在最短的時間內超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劃有道路中心線時,機動車可以通過變道超車,即先從慢車道變道為快車道,超過前車後再從快車道變道為原車道,不必遵守上述規定。第二,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後車應從前車左側超車,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駛回原車道,這是對後車的規定。壹是要求從前車左側超車,不允許從右側超車;二是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這裏的兩個“安全距離”,前者是指兩車之間的左右距離,後者是指前後距離。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定,在沒有中央黃色雙實線、中央黃色單實線等超車線的情況下,禁止機動車超車或者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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