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書籍等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二)組織和支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為部分影視作品添加字幕和解說;(三)組織和支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表演和特殊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比賽和交流;(4)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顧。有計劃地為殘疾人設立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