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者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可判刑。句子如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如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後果、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數額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情節壹般,沒有造成傷害的,屬於管制刑;如果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則為拘役刑。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尋釁滋事罪的主體;
3.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後果,並希望這種後果發生;
4.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等壹下。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是指在特定場合無事生非,對社會造成壹定損害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此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屬於刑事犯罪,最高量刑標準為有期徒刑10年。壹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