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聚眾鬧事是指未成年人結成團夥或者合夥,在社會上制造事端,擾亂社會治安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的主要表現是: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鬧事;在市場上,拿強勢的東西,擾亂正常的交易活動和秩序。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的。
未成年人攜帶管制刀具,經勸阻教育後拒不改正的,構成嚴重不良行為。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
許多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未成年人,思維方式簡單,對不良行為的後果缺乏或認識膚淺,往往在實施行為後產生快感,會驅使他們再次尋求刺激,從而導致這種嚴重不良行為的加劇或犯罪行為的出現。
(四)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毒害人們特別是同齡人的身心健康,誘發犯罪。許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走上了強奸、賣淫、盜竊、殺人等違法犯罪的道路。所以這種行為危害極大。
(五)從事淫亂、色情或者賣淫的。
從事淫亂或色情或賣淫是性的壹種表現。色情和賣淫通常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出售性權利以獲得金錢或貴重物品。
(6)多次盜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與盜竊罪有兩個界限:壹是未成年人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第二是未成年人盜竊的財物數額。未成年人盜竊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的區別在於是否重復。它反映了次要行為人的主觀嚴重性。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
賭博活動的重復增加了制止和勸阻未成年人賭博的難度,也成為輕微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分界點。因此,嚴格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糾正屢教不改者的嚴重不良行為,應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之壹。
(八)吸食、註射毒品的。
吸毒主要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從醫學角度看,吸毒和註射造成身體依賴,並使未成年吸毒人員和註射產生耐藥性,從而不斷增加吸毒和註射的劑量。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主要是指放火、投毒、綁架、多次詐騙、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嚴重哄搶、出於各種動機謊報險情、加入邪教組織或者恐怖組織以及其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下列不良行為: (壹)逃學、夜不歸宿的;(二)攜帶管制刀具的;(三)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四)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五)盜竊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的;(六)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和讀物;(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九)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壹)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的;(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四)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的;(五)進行淫亂、色情或者賣淫的;(6)多次盜竊的;(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八)吸食、註射毒品的;(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