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草原所有權有哪些形式?

草原所有權有哪些形式?

草原所有權的形式有:

(1)國有;

(2)集體所有制;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草原使用權。

草地載畜量是指在不影響草地生產力和保證牲畜正常生長發育的前提下,在壹定放牧期和壹定草地面積內可容納的牲畜數量。

國有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體現了國有草原所有權和國有草原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基本原則。所謂國有草原使用權,是指使用國有草原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依法交給他們的國有草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草原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國有草原使用權的依據是法律的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就沒有國有草原使用權的合法存在。

(2)國有草原使用權是從國有草原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是在國有草原所有權的基礎上存在的,沒有國有草原所有權就沒有國有草原使用權;

(3)國有草原使用權是對國有草原的壹種直接占有和支配;

(四)國有草原使用權的目的是取得國有草原的使用價值,從草原利用活動中獲得經濟利益;

(5)國有草原使用權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國有草原的使用者只要依法使用草原,就不會受到他人的非法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九條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壹條依法確定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和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權屬證書,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變更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 上一篇:學針灸自己開店違法嗎?
  • 下一篇:壹階響應和三階響應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