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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階響應和三階響應的區別

法律分析:壹級響應:200多人死亡;緊急轉移安置1萬余人;20多萬間房屋倒塌。出現上述情況之壹時,國務院副總理(國家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壹級響應狀態。國家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關部門前往災區看望災民,查看災情,指導救災工作。民政部全面動員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建議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災情發生24小時內,民政部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調運緊急救災物資;每天14前匯總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災情和救災情況並上報國務院;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募捐活動,統壹接收、管理和發放國內外救災捐贈。

三級響應: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的緊急轉移安置;超過654.38+萬間房屋倒塌,不足654.38+0.5萬間房屋倒塌。出現上述情況之壹時,由民政部主管副部長決定進入三級響應狀態,並向部長報告。民政部根據災害損失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或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實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廳(局)、財政廳(局)的申請,在48小時內與財政部協商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並按撥款程序及時撥付災區。

法律依據: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匯編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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