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壹條為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護、開發和利用野生植物,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和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野生植物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十條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國務院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