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監督內容包括:
1,備案監管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或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或撤案)。
2.對偵查、審查和起訴的監督
通過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監督偵查工作,對偵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3.審判監督
審判過程監督是指審判結束後以檢察院整體名義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審判結果監督是指抗訴,死刑復核監督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4.實施監督
刑罰執行活動監督和刑罰變更活動監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駁回起訴,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