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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補貼政策

職工遺屬津貼的政策是:首先,職工遺屬津貼的對象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或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津貼的基本原則是能夠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保障,但具體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而定。

1.遺囑贈與的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 10。2008年10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支付的喪葬費標準為1500。

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起,處級以上人員(含已批準享受處級待遇的離退休人員)4000元,其他人員3500元。喪葬費壹次性使用,節余歸親戚所有,超支由親戚打理。

2.遺屬生活補助:2000年6月65438+10月至2008年8月31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從2008年9月1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月280元。

二、什麽是遺囑補貼政策?

1.職工遺屬津貼的政策是:第壹,職工遺屬津貼的對象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2、或子女、兄弟姐妹等暫時無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助費用壹般以能夠維持當地基本生活保障為基本原則,但具體以當地具體政策為準。

3.遺屬補助政策的領取對象是哪些人?

1.父親(含撫養死者的撫養人)、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雖不滿60周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親(含撫養死者的撫養人)、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雖不滿50周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養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仍在學校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雖已超過18周歲仍在學校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每月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至四級殘疾職工停工帶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的待遇。

(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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