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具有歷史傳承的特征。由於我國傳統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深刻影響,法律觀念或多或少帶有傳統思想的痕跡,表現為權力本位的意識和觀念沒有完全改變。要實現法治目標,必須結合我國國情,加快法律觀念的徹底更新。
我國已經基本確立了權利本位的法律觀念,但我國傳統的義務本位和秩序本位觀念影響深遠,至今仍在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律實踐中發揮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在法律實踐中,法律往往被有意無意地用作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立法和執法的出發點是如何實現國家權力和管理,而不是提供更好的服務。在公權與私權的關系上,更多地表現為國家首先以其對資源的壟斷占有和所取得的支配地位來保證公權的實現,強調國家對社會和公民的管理和控制職能,甚至有時為了保證公權的實現而侵占公民私權的範圍。把公民相對於國家應該獲得的壹些利益和權利,看作是國家的恩惠和回報。在程序設計上,設計更多的程序是為了保證方便快捷的實現狀態功能,把追求效率放在首位。普遍對公民的程序性權利不夠重視,有時甚至把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視為可有可無,抱著壹種程序虛無主義的觀念。在法律實踐中,應進壹步理順公權與私權的關系,尋求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公民權利的最佳結合點和有序協調統壹。應大力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改變義務本位的觀念,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公民應增強主體意識和主人翁意識,勇於和善於維權。
“遲到的正義是不正義的”。不及時追究責任,會增加人們對國家公權力的不信任,使被害人對國家公權力產生抵觸感,不利於平息被害人的不滿情緒和及時尋求合理救濟,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也起不到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