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拆遷通常采取協議的形式。簽協議的壹方往往是鎮政府或者街道辦,另壹方是拆遷戶。表面上看起來是雙方協商自願簽訂的搬遷或搬遷協議,實際上是非法協議。“協議拆遷”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拆遷安置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本質上屬於雙重行政行為、新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審查該行政行為的內容、程序和適用法律是否合法。
“約定拆遷”協議壹般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了《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了市政府、縣政府的文件作為“約定拆遷”的依據。但《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協議拆遷”的規定,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文件不能作為“協議拆遷”的法律依據。所以“協議拆遷”沒有法律依據。
拆遷安置協議不能作為產權證明。雖然拆遷補償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但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有權簽訂補償協議。但是,並不是所有簽訂補償協議的人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未經授權或授權的家庭成員。因此,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並不能證明房屋的所有權,我國的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
綜上,是邊肖對拆遷安置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