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該條規定了征收的實施機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收與補償。
第六條規定了監督指導的職責,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這是法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中各部門職責的規定。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遷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但《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有關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壹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過程中,根據補償方案確定基本房源,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矛盾糾紛的情況下,公民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如果他們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那麽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情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