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辦公室是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非營利性單位。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房屋征收辦公室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意味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不是,立法的目的是切斷房屋征收辦公室、建設單位、開發商和被征收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房屋征收辦公室本身從事委托工作,需要必要的經費和人員開支。因此,上海市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辦公室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並按照委托合同收取勞務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上述規定明確了房屋征收辦公室可以根據委托合同收取勞務費,所謂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意味著不能收取任何費用。
3.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辦公室從事房屋拆遷嗎?
200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拆遷單位委托的主要業務是房屋拆遷、征遷、搬遷。國務院590號令(征求意見稿初稿)第三十二條已明確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從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督,並對征收補償安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的規定,房屋征收辦公室的主要工作當然包括房屋拆遷。但國務院590號令正式發布後,並未規定房屋征收辦公室是否可以直接從事拆遷工作。對此,我們的理解是,根據590號令第二十二條“因征收需要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第二十七條“搬遷前應當給予補償。”立法者的本意是,房屋拆遷工作原則上是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辦公室具體實施,委托單位在委托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房屋征收事務所超出委托範圍的行為後果由誰承擔責任?
根據590號令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辦公室的權利來源於委托,沒有委托的行為只能認為是房屋征收辦公室自己的行為,與房屋征收部門無關,除非房屋征收部門明確認可。結合《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辦公室的全過程監管。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授權房屋征收部門行使職責,房屋征收部門未委托房屋征收辦公室實施的,後果只能由房屋征收辦公室自行承擔。對於房屋征收部門來說,壹定要註意委托書和委托合同中對委托事項的規定,防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