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從協議約定,但不得短於或等於主債務的期間,也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後兩年;沒有約定的,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六個月。
2.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最高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壹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2.貸款擔保人的有效期是多久?
1.貸款擔保人1的有效期是多久?貸款擔保人的有效期為六個月。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按雙方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有效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貸款擔保人需要對擔保履行壹定的法律責任,同時擔保人需要等到貸款關系完全消失後,其擔保責任才能消失。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間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二。債務的保證人在什麽情況下會被免除保證責任?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提供執行的財產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貸款擔保人有保證期限嗎?
法律分析:有時間限制。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主債務履行期間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有法律依據的國家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條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