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抵押的擔保人不能是以公益為目的的機關法人、非營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根據銀行的要求,銀行的要求也不壹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具備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
(1)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要求借款人具有合法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各銀行在首付要求上存在壹定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有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
(六)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二,銀行貸款對擔保人有什麽要求?
任何時候,擔保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我們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中弄清楚什麽是保證和保證人;以及保證它的方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第十六條“擔保方式有:
(1)壹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上述條款中不難看出,無論何種形式的擔保,壹旦被擔保債務人出現經濟恐慌,擔保人將承擔為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三。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方面,貸款人對個人貸款的擔保方式至少應為保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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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監會對貸款擔保人的規定?
資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周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
2.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3.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