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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的工作是銀行的工作還是勞務派遣公司外包的工作?

壹般都是勞務公司的派遣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從根本上說,銀行沒有資格采用勞務派遣制。銀行櫃員不是臨時崗位,而是銀行正常運營的常設崗位。銀行也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則。勞務派遣的櫃員只能領取基本工資和定期福利,很多銀行根本享受不到“隱形福利”。有的銀行甚至成立勞務公司,派櫃員等員工到自己的單位,規避勞動法的規定。

銀行搞派遣制的根本原因是因為業務考核的需要。光鮮的外表背後,銀行的考核體系非常殘酷,內部收入嚴重分化。對於有社會關系能拿到業務尤其是存款的員工,即使業務水平再差也能成為正式員工。沒有社會關系的員工,除了銀行急需的崗位,基本上很難進入銀行當正式文員,但是在所謂勞務派遣的模式下,達不到業務指標就沒有機會成為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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