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近日,河南省多家村鎮銀行出現了“銀行存款取款難”的問題。有網友表示,在很多村鎮銀行的小程序上查不到余額,余額顯示為零,直到當天下午才恢復正常。同時,銀行的微信小程序和APP提現功能也出現故障,至今未恢復。
那麽,銀行存款應該算是最安全、風險最低的理財產品。如果出現問題,我們在銀行的錢應該如何受到法律保護?
1.存款人有權要求銀行按照儲蓄合同履行支付義務。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並完成存款後,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就形成了儲蓄合同。根據合同約定,銀行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及利息。並且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值得註意的是,在網銀、京東金融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日益發達的今天,儲蓄合同完全有可能電子化訂立。根據《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內容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並且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可以視為書面形式。”所以電子儲蓄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機構支付低於50萬的銀行存款。
如果銀行因為經營不善、擠兌而無力支付儲戶的存款,儲戶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護?此時,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同壹保險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不足五十萬元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存款,只能從銀行清算財產中按照債權比例進行賠償。所以按照法律規定,50萬以內的存款不用擔心,存款保險基金會在接管銀行後7天內全額賠付。
第三,國家可以通過銀行接管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事實上,在銀行出現信用風險之前,已經有過類似的案例。自2065438+2009年5月起,包商銀行因信用風險出現支付困難。央行、銀監會發布《關於接管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和《關於通知包商銀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承兌票據保障安排的通知》接管包商銀行。包商銀行被接管時,個人客戶466.77萬戶,公司及同業機構客戶6.36萬戶,負債總額約2059.624億元,導致巨額資不抵債。當時為了保證承辦銀行的流動性安全,存款保險基金和央行提供資金全面保障個人存款和大部分機構債權,少數大型機構債權平均提供90%的保障。可見,在我國“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思維模式下,只要有央行墊底,普通存款人的權益在銀行的接管和處置中就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