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產品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要用中文標明,需要提前讓消費者知曉的,應標註在外包裝上,或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壹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貨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148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