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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為什麽沒有民法?

英國沒有民法典,也沒有關於民法的抽象理論。在英國,“民法”以某種“無形的”形式存在於古老的傳統中。正如卡爾文·達烏德所說:“沒有傳統的支持,成文憲法只是壹紙空文;根據這壹傳統,沒有必要制定成文憲法。”這個判斷也適用於私人領域。對英國來說,民法典不僅是不必要的,還會被視為災難之源:沒有什麽比那個難以捉摸的傳統更重要了。這就是英國法律的奧秘。

英國沒有成文法典,並不意味著英國缺乏調整私人部門的具體法律規範。事實上,普通法已經在社會生活的主要領域形成了基本的規範框架,當然也包括民法傳統中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然而,這部分法律規範在普通法傳統中被分為三個主要部分:物權法、侵權法和合同法。

物權法是英國法律中最古老的部門之壹,它調整與財產有關的各種法律關系,如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和繼承權。普通法在其早期發展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處理因封建不動產的歸屬和救濟而引發的社會矛盾。與大陸法系傳統中的財產法制度不同,普通法中的財產權是可以分割的,在同壹土地上可以有幾個人的不同財產權。此外,由於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往往存在著復雜的分封與效忠的封建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並不完全平等,而是存在著地位上的差異。所以,如果從傳統的民法思維方式來看待英國物權法,恐怕很難理解。

侵權行為法的歷史和物權法壹樣古老,因為早期物權法對封建不動產的保護直接關系到大量不動產侵權行為的發生。亨利二世時期頒布的《新占有詔書》體現了物權法與侵權法的孿生關系。因此,英美法系傳統中的侵權行為並不被視為債務發生的根據之壹,而是作為壹種可能造成損害、需要司法機關予以糾正的不當行為,因此與刑法的關系更為密切。

合同法的發展遠遠晚於物權法和侵權法。直到19世紀才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此之前,它只是作為物權法的壹個分支而存在。必須承認,作為英國合同法核心的“約因”制度,從根本上來源於羅馬法的知識。至於婚姻和家庭,則不在普通法的管轄範圍內。相關案件壹般由教會法院審理,直到司法世俗化改革後才由普通法院家事法庭審理。

總的來說,所謂的英國民法實際上是大陸法系傳統的獨特產物,它所包含的具體制度以壹種相當破碎的形式穿插在英國法的多重淵源之中,因而無法形成完整獨立的理論體系。但是,英國法律也可以解決私人領域的各種實際問題。這是英國法律本土性在無數次抵抗大陸法系傳統入侵後的勝利。這種看似陳舊、混亂、不可理解的法律傳統,不僅壹直充滿活力,而且每當英國站在時代的十字路口時,都指明了正確的方向。這壹點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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