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1.民法典的主體胎兒屬於?
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可以行使民事權利。
2.民法典對胎兒有哪些規定?
《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根據這部民法典的規定,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3.民法典在哪些方面保護胎兒?
《民法典》第十六條進壹步明確和保護胎兒的權益,將胎兒的權益保護納入民法典總則體系,明確以出生為條件保護胎兒的民事權益,有條件承認胎兒的民事法律地位。這既打破了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原則,又充分回應了社會生活和胎兒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為法律的發展留出了空間,是民法通則草案在加強自然人權益保護方面的重要貢獻。
壹方面,從繼承的角度來看,需要為胎兒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別份額制度。同時也保護了胎兒接受贈與的利益。另壹方面,受到侵害後,如出生前行為不當造成的出生缺陷,胎兒出生後可以獨立主張賠償。
四、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如何處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保留給胎兒。由於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胎兒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要考慮對胎兒的特殊保護。
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因胎兒出生時是死是活而異: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保管。
2.胎兒出生後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辦理。
3.胎兒出生時為死產的,保留份額由被繼承人再分。
根據我國《民法典》原有的相關規定,雖然規定了胎兒的相關利益,但胎兒不是民事主體,因為它將來要來到世間。但胎兒享有民事權利,任何人和組織都不能非法剝奪胎兒在生活中的壹切正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