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展覽、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式制作影片,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播放、錄制現場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版權保護的主體
著作權保護分為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著作權的主體壹般是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誌創作,由法人單位承擔的作品,視為作者;
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的意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
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的作品的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的;(3)國家將部分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或者終止後,在保護期內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在特殊情況下,應當依法確定合作作品、剪輯作品、專業作品、委托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包括: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