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沒有規定不能穿拖鞋開車。目前在相關法律中,沒有準確明確的規定不準穿拖鞋開車,只有“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確定是否“等”。這裏包括穿拖鞋開車。交警根據實際案例,只能對穿拖鞋的情況進行勸導和告知,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和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二、穿高跟鞋開車怎麽處罰?
穿高跟鞋駕車扣2分,並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穿高跟鞋駕駛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有穿拖鞋、穿高度超過4厘米的高跟鞋、赤腳打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