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前科的人可以判緩刑。但犯罪記錄已構成累犯的,不適用緩刑。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但壹般情況下,如果有前科,法院在適用緩刑時會慎重考慮。首先會分析判斷罪犯緩刑後是否會有犯罪的危險。如果分析認為緩刑後不會再犯罪,就決定緩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監外執行和緩刑有什麽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緩刑的範圍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妨害羈押執行的法定情形為條件,即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假釋的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緩刑是以不再危害社會為條件的;
3.監外執行是壹種靈活的執行方式,只有在判決確認後才能適用。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無審理期。而緩刑則是不執行原判刑罰的附條件制度,可以在宣判的同時宣告;
4.壹旦適用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將從應收款項中監督執行。唯壹不同的是執行地點不同。緩刑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刑期收監執行,不再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