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侵權的,可以依法委托律師核實貨物真實數量,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及時咨詢或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在押人員,收集有利證據材料,依法辯護,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的最佳結果;
2.如果不是真正的侵權,就要收集相關證據,比如所用商標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商標註冊證,自己商標的宣傳或者廣告資料,貨物進出口的發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侵犯馳名商標,壹般如何處罰?
1.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2.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