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涉及到幾個方面。第壹,施救者是否有能力施救?如果不是,他怎麽談犯罪?第二,將道德要求上升到刑法領域是否可行?可以鼓勵人們見義勇為,但不能因為沒有幫助而受到刑法的懲罰。第三,這屬於道德層面,應該改變,但實際問題法律解決不了。
法律分析
僅僅依靠法律條文是沒有多大用處的,努力提高人們的道德修養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君子商以基業,道而生。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不能用嚴格的法律來治理社會。見危不救是刑法概念中的不作為。我國目前沒有關於見危不救罪的規定,不作為犯的成立需要有作為義務的客觀要件。目前,我國采用的義務來源主要有法定義務、業務所需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和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基本遵循形式法律義務理論。然而,德國刑法采用保護義務和監督義務的功能二分法。在我國不作為犯罪的理論體系下,沒有完全的作為義務阻止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所以見危不救不壹定構成犯罪。只要妳有上述作為義務,就有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可見,這樣的規定需要特殊主體的法律義務,而壹般主體的見危不救行為不能歸入刑法,只能由社會在道德層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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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