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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虛假廣告誤導和欺詐?

如果認定商家存在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行為,消費者相關利益受到損失的,商家應當賠償損失。同時,經營者銷售產品有欺詐行為的,需要向消費者賠償商品價款的三倍。

壹、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將如何處罰?

首先,對於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可以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第三,虛假宣傳具有欺詐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商家虛假宣傳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對虛假宣傳的賠償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壹致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1.主觀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

2.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

3.侵權人在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成分;即使這種宣傳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如果“混合宣傳”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

4.“虛假宣傳”和“誤導宣傳”

後果是否損害消費者或者競爭對手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人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正常的競爭秩序”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專門對該條相關內容進行了界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壹)片面宣傳或者比較商品;

(二)科學上尚無定論的觀點、現象等。作為商品宣傳的確鑿事實;

(三)以模糊的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宣傳商品。"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包括經營者是否傳播了與產品不符的相關信息,或者傳播了容易被客戶群體誤解的信息來宣傳商品。同時,虛假宣傳的判定也需要符合經營者故意實施宣傳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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