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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乎娛樂場所的噪音擾民?

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壹、噪音擾民的定義

噪聲擾民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在娛樂場所,由於音響設備、人群活動等原因,容易造成噪聲擾民。

二、環保部門的職責

環保部門作為環境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娛樂場所的噪聲擾民問題。其職責包括:制定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和標準,監測娛樂場所噪聲,處罰超標排放的娛樂場所,受理和處理居民關於噪聲擾民的投訴。

第三,居民如何維權

居民在娛樂場所受到噪聲幹擾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權:壹是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錄音、錄像等,證明噪聲擾民的事實;其次,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要求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最後,如果問題無法妥善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

第四,娛樂場所的責任

作為噪聲源的娛樂場所應積極采取措施,減少噪聲的產生和傳播。比如,可以通過改善音響設備、合理安排活動時間來減少噪音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同時,娛樂場所也應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確保噪聲排放不超過法定標準。

總而言之:

娛樂場所噪聲擾民問題,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居民受到噪音幹擾時,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娛樂場所也應積極采取措施,減少噪聲的產生和傳播,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確保不對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43條規定: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58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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