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嗎?壹是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因患病解除患病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如未按要求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1個月工資。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的,其享受的醫療期也在試用期內。因此,醫療期滿時,雖然時間已超過試用期,但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必須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可按試用期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二。因患病被辭退員工的法律證據保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即用人單位證明患病員工“醫療期滿不能上班”。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因此,用人單位在管理上要註意細節,對患病員工的治療過程進行歸檔和跟蹤,患病員工繼續休假的申請、有效醫生病假證明等書面材料由用人單位妥善保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