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節。
二、表現暴力或非暴力、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搶奪公私財物,挪用單位財物,或破壞公私財物。主要有以下客觀表現:
1,利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控制下,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犯罪。
2.拒不返還已經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如侵占罪。
3、不為己有,而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罪。其中,按犯罪方式可分為四種具體類型:
1.公開勒索罪,包括搶劫、搶奪、聚眾哄搶和敲詐勒索。
2.秘密盜竊罪,即盜竊罪。
3.詐騙犯罪。也就是詐騙。
4.侵占罪,包括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第壹種可以稱為強制持有型犯罪,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可以合並稱為非強制持有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