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事件的矛盾起因是涉案小區樓梯走廊的權屬問題。陳叔叔認為他有合同。按照開發商給他的承諾和補充協議,樓道是屬於他個人的,所以他采取了壹系列所謂的自助行為來維權,但顯然這是錯誤的。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樓道屬於房屋的公共設施,由全體業主共有。所以無論是業主還是物管企業都不能擅自占用,這樣會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否則就是侵犯相鄰權的違法行為。
根據法院判決,該小區部分業主已起訴至法院並勝訴。那麽,如果陳大爺拒不配合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對其進行警告,督促其配合執行。情節過於嚴重的,還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陳大爺壹意孤行,多次破壞樓梯不維修,也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觀整個案件,客觀來說,陳大爺也是受害者。涉案小區在設計建設之初,明顯是開發商為了壹時的方便而自作聰明,導致了陳大爺的誤會。但他畢竟有和開發商簽訂的補償協議。陳燦叔叔拿起法律武器,在不違反法律和侵犯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起訴開發商並要求賠償。
簡介:陳大爺與開發商發生矛盾。他封鎖單元入口,砸樓梯的目的只是為了綁架樓上住戶,壹起給開發商施壓。陳大爺和開發商簽了拆遷補償協議。按照雙方的約定,開發商需要補償陳大爺壹樓和二樓,協議明確房屋長度為6。5米,而交房後陳大爺自己量了壹下,房子的長度加上走廊的長度正好是6。5米,於是陳大爺以此為依據獨占樓道。
調解過程:
陳大爺的態度是,他有合同,被拆的樓道是他家的私有財產,蓋房子之前不知道樓上有五層,不會妥協。開發商的態度也是模棱兩可,說不出實話。他們只是說房屋已經正常交接,陳大爺肆意破壞屬於其個人行為。物業說不是執法部門,只能安排各利益方見面協商。如果談判失敗,他們也無能為力。正是這種各方閑置的態度,導致這個單元3樓到7樓的住戶很難回家。
陳大爺第壹次砸樓梯後,樓上業主聯名起訴陳大爺。法院判決樓梯間屬於公共* * *區域,陳大爺非法占用公共* * *空間,進而判決陳大爺盡快修復樓梯。法院判決後,樓梯暫時修好,但陳大爺不服氣,又把樓梯砸了。沒辦法,樓上業主再次將陳大爺起訴到法院,樓上業主第二次還是勝訴了,只是這次樓梯還沒有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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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壹條
公共財產的範圍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