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鶴棣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改革過渡期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跨區域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發[2016]585號),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當地對碘鹽濃度的規定,高碘地區應當供應無碘鹽。 那麽,如果存在向高碘地區銷售碘鹽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最近S縣市場監管局就遇到了這個問題。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s縣屬於水源性高碘地區。該縣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食鹽批發企業)涉嫌向該縣水源高碘地區銷售碘鹽,於是立案調查。關於這個案件的性質有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在高碘地區銷售碘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五)項定性處理。
第二種意見是,在高碘地區銷售碘鹽,應按《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定性處理。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分析如下:
首先,從法律的內容來看。首先,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該內容針對的是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由於碘鹽不屬於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且國家未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碘鹽,故本案情況不符合該規定。因此,第壹種意見是不正確的。其次,《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食鹽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銷售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證書。該內容針對食鹽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範圍銷售食鹽的違法行為。本案中,a公司作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銷售食鹽,而是向碘含量高的地區銷售碘鹽,違反了這壹規定。因此,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第二,從法律轉讓的角度。《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轉基因食品、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食品安全法》中並沒有規定在高碘地區銷售碘鹽的行為。但《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食鹽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銷售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證書。因此,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向高碘地區銷售碘鹽時,應當轉移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