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裝運時間
裝運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就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目前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指定具體的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時限,如“2003年3月期間裝運”,或規定每月和每季度裝運。這壹條款允許賣方有壹定的時間準備貨物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
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的壹定時間內裝運。
如果規定“收到信用證後30天內裝運”。對於壹些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和地區,或為買方專門制造的某些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以采用這種規定的方法。
3.最近裝運的壹般規定
這種方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而是用“立即裝船”、“盡快裝船”等詞語來表示。因為國際上對這些詞沒有統壹的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應該盡量避免。
對裝船時間的規定要明確具體,註意船貨銜接,避免出現無船載貨或無船載貨的情況。
二。裝運港(地點)和目的港(地點)
裝運港是指貨物最初裝運的港口。裝運港壹般由出口商提出,經進口商同意後確定。目的港是貨物最終卸貨的港口。目的港由進口商提出,經出口商同意後確定。可能有壹個裝運港和壹個目的港,兩個或多個港口,以及壹個選擇港。
註意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要明確具體;不接受內陸城市作為裝運港或目的港;要註意裝卸港的具體情況;要註意國外港口是否有重名;選擇過多的港口並在同壹航線上等待是不可取的。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1)分批裝運
分批裝運,也稱分期裝運,是指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幹批或若幹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營銷、資金等條件限制的,可在銷售合同中約定分批裝運條款。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運輸單據表面已註明由同壹運輸工具裝運,按同壹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裝貨港、監管地或裝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上註明的目的地相同,就不視為分批裝運。”公約還規定:“信用證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付款和/或分期裝運的,如有任何壹期未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和/或裝運,則該期及以後各期信用證無效。”受益人應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