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托又稱私人信托,可分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和完全及不完全公式化信托。
1.明示信托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通過生前契約或遺囑,為特定的人或團體的利益而產生的信托關系。明示信托壹般需要以書面形式設立,如書面合同、遺囑等,但在判例中,也有通過口頭遺囑確認的。1848年,Langdale大法官在Knight V. Enight壹案中指出,私人明示信托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確切的意思表示、內容和對象。
2.默示信托,基於對客戶意圖的推定,其最常見的形式是結果信托。比如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要求受托人終身信任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明確A死後財產的歸屬,可以推定A死後受托人為委托人信托,此時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
3.建設性信托,如果受托人違反信托法規,私自將信托財產出售給第三人,而買受人知道內情,仍然接受該財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第三人同意與否,他也被認為是“推定受托人”,他必須繼續為受益人信托該財產。
4.完全和不完全構成信托,完全和不完全構成信托,也稱為完全和不完全設立信托。壹個完全成立的信托,委托人不需要做其他行為;對於不完全信托,委托人必須采取其他行為才能成立信托。
公益信托,又稱慈善信托,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這種信托包括幫助窮人的信托、促進教育的信托、促進宗教的信托以及其他有利於公共目的的信托。這種信托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壹,公益信托的意圖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慈善。英國法律中並沒有對慈善進行定義,表法使用的是歷史上英國制定的1601,只是在序言中限定了慈善信托的對象。在1891國家所得稅特別專員訴Pensel壹案中,法官根據目的將慈善信托分為四種,即以扶貧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為促進宗教發展而建立的信托機構;為促進教育而建立的信托基金和為社會目的而建立的其他信托基金。第二,公益信托必須是對全社會或者至少是相當壹部分人有益的。為某些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不是慈善信托。對於那些為扶貧而設立的信托,即使信托限制了受益人的範圍,甚至排除了捐贈人的親屬或者公司的員工,也是慈善信托。第三,善意信托的意圖必須是完整的、真實的慈善。如果信托財產的慈善意圖等同於使用中的非慈善意圖,則需要謹慎衡量所設立的信托是否具有完整、真實的意圖。此外,設立慈善信托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批準。
除了公益信托和私人信托的分類之外,在英美法系中,信托還可以分為設立信托和法定信托;合同信托和遺囑信托;自利信托和其他受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