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下列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發出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批準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采取措施撲救森林火災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二是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六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至654.38萬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壹)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標誌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在森林高火險期,未經批準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補充條款
八、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應按規定噴塗標誌圖案,並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9.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地區的森林火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有關協議撲救;沒有協議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國家政府協商處理。
十、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