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潛在捐獻狀態出現時,省器官捐獻辦公室會派相關人員進行核實評估。
三、捐獻誌願者臨終準備捐獻時,填寫器官捐獻登記表確認捐獻。
四是捐獻者死亡經醫院確認後,器官捐獻辦公室通知器官獲取組織獲取器官。
第五,器官捐獻辦公室根據器官分配原則和* * *,分配捐獻的器官。
六是器官捐獻者的遺體應由醫院按照倫理原則進行處理,恢復遺體原貌並協助家屬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器官捐獻辦公室建立紀念碑和紀念網站,供親屬緬懷和紀念捐獻者,倡導奉獻精神。
第八,對家庭貧困的捐獻者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困難救助。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的活動。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有權捐獻或者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民生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其死後書面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未滿65周歲的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第十條活體器官的接受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通過救助等方式形成親屬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