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2、當事人只需提供婚前取得財產的證據,如產權證明、合同、過戶記錄等證據,即可證明個人財產。
3.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證明按以下方式辦理:
1.以上材料準備好後,雙方當事人必須* * *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2.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將對產權證上的物業協議內容進行審核;詢問當事人的簽約是否被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將在簽訂物業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面談記錄並簽字確認;
3.不要小看公證員做談話記錄的過程。由於婚前財產協議涉及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會反復確認當事人對財產所有權分割的意見,明確雙方的分配關系。壹旦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並保存在公證檔案中。這種記錄和公證書既能防止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又能保護與當事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
4.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兩周後,當事人就可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
婚前財產證明如下: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等。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綜上所述,從法律角度來說,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了證據作用,降低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兩個人結婚,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需要婚前公證。壹般來說,容易證明的財產不需要婚前公證,難以證明的財產需要婚前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