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欠薪糾紛時,勞動者應首先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並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壹般來說,大多數雇主會考慮訴訟成本和負面影響,會同意支付合理的工資。雙方達成協議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和解協議,但需要註意的是,該協議不具有強制性。
2.勞動爭議發生後,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主持調解的請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壹般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可以幫助雙方相對中立地解決矛盾,有助於減輕投訴負擔。所以,發生欠薪糾紛時,勞動者可以先考慮這種方式。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但該協議不具有強制性。
3.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與上述方法不同的是,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唯壹途徑,即當妳依靠上述方法拿不回工資時,下壹步必須是勞動仲裁。仲裁開庭前會安排調解,此時作出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性。壹般來說,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引發的糾紛,對用人單位來說是終局的。
4.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沒有獲得滿意的結果,比如沒有得到報酬,或者少付了報酬,是有救濟途徑的,可以通過訴訟壹次性救濟。用人單位只有在有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