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主要根據家庭成員人數確定使用面積。土地使用審批表確定的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家庭成員應為戶內成員。因結婚、疾病、死亡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權應隨室內家庭成員的增減而增減,但這不影響戶名中的* * *關系。按照房住合壹的原則,家庭成員變更後建造的房屋,應當歸變更後的宅基地使用者所有。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產權屬於公民,可以繼承。宅基地遵循壹戶壹宅的原則,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集體經濟組織在申請宅基地時,會對農戶家庭成員進行核實,根據成員人數確定使用面積,對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進行登記,記錄在用地審批表上。所有註冊成員* * *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正常情況下* * *擁有房屋所有權。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是以戶為單位的,室內成員會因婚喪嫁娶等因素而增減,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會隨著室內成員的增減而變化,仍然是以戶為單位的。隨著房地的融合,房屋的主人也隨著室內成員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子女脫離原大家庭,單獨申請宅基地、建房。另設門戶後,不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不被承認為原房屋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