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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債權人拒絕接收債務人?

第壹,如何處理債權人拒絕接受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還意味著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接受和接收債務的標的物。如果債權人拒絕接受標的物,債務人將難以履行債務。因此,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在中國,目前的托管部門是公證處。

二、債務人的債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經對方同意,壹方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如何防止債權人拒絕接受?

1.由於很多客觀原因(如暫時不需要貨物,但又不想打理貨物和風險等。),債權人經常找借口逃避自己的提貨義務。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遲延提貨或者拒絕提貨的違約責任,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將會極其困難。因此,合同應當約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承諾義務應當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這無疑是對債權人的有效震懾,也將是對債務人可能為此付出的額外費用的良好補償。此外,根據法律的規定,債務人還可以將貨物提存或變賣貨物所得的價款用於履行其合同義務。

2.合同條款: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和交付時間交付貨物。交付的貨物質量、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延誤交付時間的,視為債務人違約。同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接收貨物。債權人拖延或拒絕收貨的,每拖延壹天,承擔保管費200元;如果債權人拒絕收貨或延遲收貨超過30天,債務人除將貨物提存外,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上述約定的倉儲費用及合同總額的65,438+00%作為違約金。

3.條例鏈接:《合同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第102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監護人,但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第103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第104號

債權人可以隨時收取定金,但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根據債務人的要求,定金部門應當拒絕收取定金。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的,提存債權消滅,提存扣除提存費後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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