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轉讓的無效情形有哪些?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可轉讓;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根據法律不得轉讓。如果妳接受的債權轉讓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那麽債權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在這裏,法律只規定了轉讓債權的債權人的通知義務,而沒有規定轉讓債權必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是什麽?第壹,必須有有效的債權轉讓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將無效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已消滅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是不能轉讓的標的。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受到損害。第二,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民法典》第545條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能轉讓。第壹類按債權性質不可轉讓,包括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和特定身份關系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根據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如果把從屬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分類轉讓,本質上是不允許的;第三類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債權不能轉讓。第三,債權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轉讓是壹種處分,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讓主體不合適,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綜上所述,債權轉讓也需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合同註明債權不能轉讓的,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也不被法律認可;如果不能按照債權人與債權人的約定進行債權轉讓,仍然是違法的。債權轉讓主要看雙方意願、簽訂的協議和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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