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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占道經營的商品?

對占用道路的貨物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或者開店經營的,處65438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確需修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設置臨時攤點、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比如: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1、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2、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3、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不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陷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4、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5、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6.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綜上所述,應該責令違法占道者改正。經多次警告拒不改正或仍占用道路的,將被處以罰款,其經營物品將被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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