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定證人證言有效性的標準是什麽?
1.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所聽到和目睹的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信息,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爭議的事實。只要證人提供的證言能夠清楚地陳述這些事實,就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做出主觀評價。因此,證人陳述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也不能將證人的分析理解或者法律評價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該是妳親身的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過或者聽過的所謂道聽途說的證言,就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然後,認真分析研究證人的主客觀因素。
2.關於證人的主觀因素,要考慮他的文化水平,他對事物的認識,他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就其客觀因素而言,要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比如明暗、距離、室內還是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在分析判斷證人證言時,要綜合分析研究所有案件和其他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證人證言無效:
1.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詞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
2.與壹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有效的證人證言屬於證據。
三、如何撤銷妳作為證人的簽名?
1.證詞不可撤銷:只有證人才能再次出庭作證,宣布原來的證詞不是他們所知道的。推翻最初的證詞。
2.證言壹般以證人的簽名和身份證復印件為準,有沒有手印對證言的有效性並不起到決定性作用。
3.代按手印,只要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代按手印的證言是代偽造的:就不會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