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並已簽名,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已由本人簽名蓋章;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
內容中是否已載明以下主要內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問題問答及相關證明材料、具體投訴和明確的投訴請求、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提交投訴的日期,委托代理人處理投訴的,是否已提交授權委托書,並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具體權利和事項。
是否根據被投訴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相關的供應商的數量提供投訴副本。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四)允許補充或者修改起訴狀的情形:
起訴狀副本不充分;
、投訴、投訴請求不明確的;
,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投訴簽名不符合要求的;
,缺少問題和問題的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投訴人補充的事項和補正時間,或者
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壹款。)
⑤不予受理的案件:
投訴人不是參與被投訴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合法取得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投訴采購文件的除外);
被申請人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外的供應商;
所有投訴均未被質疑(基於質疑回復內容的除外);
所有投訴均超過投訴有效期;
通過交付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以外的方式提出的投訴。
投訴被認定無效的,不予受理,並及時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訴事項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投訴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不成立;被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解釋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及相關供應商應提供證據目錄。
招標文件(相關供應商未提供);
相關供應商的投標文件;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材料(非相關供應商提供);
招標公告(相關供應商未提供);
中標公告(相關供應商未提供);
情況說明(包括采購合同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