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政局: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憂”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地名區劃等工作。
3.國家統計局: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擬訂統計法規、統計改革和現代化規劃、全國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4.建設局: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財政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