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於匯票的相關條款,所以我們只介紹不同於匯票的支票的特殊條款。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我國《比爾·勞》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信用工具。它是壹種代銷證券,基本法律關系至少有三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是指出票人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簽發本票,承擔付款義務。本票壹般應包含“本票”字樣、無條件付款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如無收款人名稱,持票人為收款人)、付款金額、出票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出票人簽名等內容。
2.性格差異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只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同壹個人)和收款人。
3、債務人的區別
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是承兌前的出票人和承兌後的承兌人。
擴展數據
本票的票據特征
(1)本票是票據的壹種,它具有所有票據的所有屬性,如無因證券、權利證券、字面意義的證券、本金形式的證券、金錢債權的證券、有價證券等。
(2)本票是自付證券,是出票人本人向收款人支付的票據,承擔絕對的付款責任。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別。在本票的法律關系中,基本當事人只是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
(3)不需要承兌。本票可以在許多方面適用於匯票法律制度。但由於本票的出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不需要委托他人付款,因此本票可以不經承兌而保證付款。
匯票的種類很多,就銀行匯票而言,常見的有兩種。壹般來說,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在企業間被廣泛使用。前者要求企業在銀行有全款才能申請相應金額的匯票(即要在銀行賬戶開立654.38+0萬元的銀行匯票,必須在銀行賬戶有654.38+0萬元以上),後者取決於銀行給予企業的授信額度。
支票的特征
1,使用方便,程序簡單靈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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