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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土地權屬證書需要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1。擬定收回計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用途調整文件,擬搬遷、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計劃,並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擬收回的情況和聽證權利。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書後的壹定期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3.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聽證後的壹定期限內,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4.發布撤銷決定。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發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的壹定期限內(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壹般為60日),依法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5.取消註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後,原登記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發布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出讓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應當依法終止。6.補償:因使用期限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原因,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對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總體布局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規劃,促進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計劃,對閑置土地和廢棄土地進行有計劃的整治和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作為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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