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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獎勵公告的各項規定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2)錢0181智4041

在範申請執行彭買賣合同糾紛壹案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被執行人範申請執行懸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壹、獎勵的對象

執行人:彭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85 165438+10月18。

民族:漢族

住所:貴州省清鎮市沃利鎮河西村龔集寨組。

公民身份號碼:52018119851118 * * *

電話:182752***59

標的物:43,707.28元及利息。

二、獎勵內容

本公告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第三,獎勵期

本公告的獎勵自本公告公開發布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告所涉案件依法執行之日自然終止。

第四,獎勵金額

提供我們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真實有效的財產線索,法院按照財產線索實際執行的,按照實際執行金額的5%向第壹個提供線索的舉報人支付獎勵獎金。

動詞 (verb的縮寫)特殊說明

(壹)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包括: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和財務管理情況;

2.土地、房屋、車輛、船舶、飛機、生產機器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料等。以被執行人的名義;

3.他人擁有的債權、投資和營業收入或者財產;

4.有證據證明屬於被執行人的無形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

5.法律規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信息。

(二)下列情況,舉報人不能因舉報相關線索獲得獎金: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被人民法院掌握;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提供給人民法院,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查封、扣押的;

3 .舉報人舉報,已超過獎勵期限的;

5 .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線索的;

6.舉報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舉報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的財產信息;

7.舉報人是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

8.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報酬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1.法院工作人員或者有舉報義務的人員與他人串通,通過舉報騙取獎勵款的,事前發現的不予支付,事後發現的予以追繳。

2.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壹財物或者同壹財物線索的,獎勵由最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聯合舉報的,由聯合舉報人均出。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收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不及物動詞保密承諾

我院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者的身份及提供線索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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