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了值班律師的六項基本職責,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辦案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同時強調了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職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提出意見,量刑建議,訴訟程序的適用等。,且犯罪嫌疑人在簽署供詞、承認處罰時在場。
值班律師主要圍繞以下兩個方面提供法律援助:
1,覆蓋面廣。值班律師為所有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務,覆蓋面非常廣;
2.服務的多樣性。從值班律師的職責可以看出,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種法律服務,法律幫助的形式更加多樣。
值班律師的權力如下:
見面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預約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持相關證件到看守所辦理法律援助會見手續,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2.看報紙的權利。值班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提供便利;
3.表達意見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相關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值班律師對前款事項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具。不采納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