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實踐,職校生實習期間可以認定為勞動者。從這個意義上講,學生可能與實習單位建立類似的勞動關系。
實習前,學生應主動與學校和實習單位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約定工資待遇、休息休假等權益,同時明確實習期間可能出現的傷亡責任,便於事後救濟。
頂崗實習是職業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實踐技能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的措施》第七條職業學校與企業可以在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結合實際情況:
(壹)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制定專業和R&D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教材和教具,開展專業建設;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計劃,實現相互兼職,為學生實習、教師實習、學生就業創業、職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生,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施校企雙主體教育;
(四)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建立和* * *管理教學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和產品開發中心以及學生創新創業、職工培訓和技能鑒定等機構;
(5)合作R&D的工作規範和質量標準;
(六)組織技能競賽、產教結合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