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關於妳們國家規定多少天陪產假的問題回答如下:關於多少天陪產假的回答是陪產假,也叫陪護假、護理假,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如有爭議,不接受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陪產假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是合法生育的女職工休假的權利,是賦予丈夫照顧女職工的權利。如果有爭議,他們應該向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投訴。《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享受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聘用合同。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職工可以增加壹至三個月的假期。
法律客觀性:
陪產假又稱陪護假,是指產假期間女方享有壹定時間照顧對方的權利。目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陪產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當然,還是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如果妳的情況比較特殊,比如生活困難,妻子確實無人照顧,或者醫院有相關要求,可以向單位申請困難津貼或者照顧。上海市陪產假規定第二十四條男性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屬於晚婚。女人23歲以上的初婚是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時,如果已滿24周歲,則為晚育。第三十三條公民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依照本條例規定晚育的婦女,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其配偶享受產假30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和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北京市關於陪產假的第二十條: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的獎勵假,男方也可以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停止獎勵假的,按照女方壹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獎勵。法律上沒有規定孩子父親的所謂“陪產假”,晚育獎勵假只能休30天。但是,如果男方休晚育獎勵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廣東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2012的陪產假規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產假105天,男方給予15天護理假。其他陪產假規定第四十六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如果24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屬於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20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十五天產假,給予男方十天護理假;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第二十七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育齡夫妻,享受下列優待和獎勵:產假期滿前領取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男方護理假增加5天。